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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韻傳音員工入職及勞動文件

員工入職資料表、不定期勞動契約與員工工作手冊合併正式版本

新韻傳音有限公司SOUND MUSIC CO., LTD.
機密等級 極機密統一編號 80042925代表人 許峻豪公司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59號2樓公司電話 02-2273-8103文件版本 2026.09-v1(正式版)生效日期 2026-09-01
PART 1

第一部分 員工入職資料表

以下欄位會連同本版本內容及簽名一併固化;薪資及敏感個資不會顯示在一般員工清單。

二吋
大頭照
員工二吋大頭照

可用手機直接拍照或從相簿上傳,建議正面、脫帽、清楚白底;限圖片檔,最大 8 MB。

身分證
正面
身分證正面(必填)

供入職身分核對使用;限 JPG、PNG,每張最大 8 MB。只會私密保存於 ERP,不會放入 PDF 或 Email。

身分證
反面
身分證反面(必填)

請拍攝完整卡面並確認文字清楚;限 JPG、PNG,每張最大 8 MB。

中國信託
存摺影本
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或影本

供薪資轉帳帳戶核對使用。請清楚包含戶名、銀行及帳號;接受 JPG、PNG 或 PDF,最大 8 MB。此檔案只會私密保存,不會放入員工 PDF 或 Email 附件。

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

請選擇是否由每月工資代扣自願提繳。

健保眷屬依附加保

是否有眷屬需要由公司協助辦理依附加保?實際資格及生效日由人事審核確認。

大頭照僅供建立及維護員工個人檔案使用,不會放入寄送給員工的合併契約 PDF。

PART 2

第二部分 不定期勞動契約

乙方姓名 尚未填寫職務/職稱 尚未選擇約定月薪 尚未填寫到職日期 尚未填寫

1 條 契約期間

雙方同意自上述到職日起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。

2 條 工作內容

乙方依其職務/職稱及職務說明書執行工作,並辦理其他與該職務合理相關之事項;具體交付內容、期限與驗收標準另依公司合法之工作規則及交辦紀錄辦理。

3 條 工資與給付

乙方採月薪制,工資於每月五日發放;遇例假日、休息日或國定假日,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發放。延長工時、休息日及例假日出勤之工資,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
4 條 工時、休息與休假

正常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例假、休假與請假,依勞動基準法、勞工請假規則及公司依法核備或公告之工作規則辦理。

5 條 保險及退休金

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。

6 條 終止契約

契約之終止、預告、資遣費與服務證明,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;本契約不得約定低於法令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。

PART 3

第三部分 員工工作手冊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目的

本手冊為明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、建立公平一致之工作標準及良好工作秩序而訂定。任何內容均不得低於法令之最低標準;與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牴觸者,依當時有效法令辦理。

第二條 適用範圍

本手冊適用於新韻傳音有限公司僱用之勞工。派遣、承攬及其他非僱傭關係人員,依其契約及法令另行辦理。

第三條 文件關係

個別勞動契約、依法核備之工作規則、職務說明書及本手冊應相互配合適用。個別約定優於本手冊且對勞工較有利者,從其約定。

第四條 版本與公告

公司修訂本手冊時,應標示版本、生效日及修訂摘要,依法完成必要程序並以可得知方式公告或交付。涉及依法須經勞工同意、勞資會議同意或主管機關核備之事項,應完成該程序後實施。

第二章 受僱、報到與人事資料

第五條 報到

員工應依通知日期完成報到,提供法令及人事作業必要資料。公司不得要求與工作無正當關聯或逾越必要範圍之個人資料。

第六條 資料正確與變更

員工提供之身分、聯絡、薪資匯款及緊急聯絡資料應正確;資料變更時應於合理期間通知人事窗口。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安全措施。

第七條 試用或評估期間

如個別契約約定合理之試用或評估期間,期間內之工資、保險及其他勞動權益不受影響;期滿或期間內終止契約仍應具備法定事由並依法辦理。

第八條 職務說明

員工之職稱、主要工作內容、主管及必要能力以個別勞動契約及職務說明書為準。合理交辦應與職務、專業、能力及企業經營需要具有關聯,並不得違反法令。

第三章 工作時間、出勤與休息

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

員工依工作性質分為內勤人員及外勤人員。內勤人員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八時,中午休息一小時;休息期間如仍受公司指揮、待命或實際提供勞務,應依實際情形計入工作時間。外勤人員之正常工作時間及行程依個別契約、職務安排或排程明示,並遵守勞動基準法之每日、每週工時及休息規定。採變形工時者,應先完成法定程序。

第十條 出勤紀錄

內勤人員應依 ERP.POS 指定方式記錄上班及下班時間。外勤人員每日應完成四段打卡:早上上班卡及下午下班卡須於公司指定打卡範圍內完成;中午下班卡及下午上班卡得於打卡範圍外完成。公司另得以 ERP.POS 工作日報、BI 報表、行程或其他可供核實之電子紀錄,逐日核對其實際工作時間。公司應依法保存出勤紀錄,員工得依法申請副本或影本。禁止代打卡、虛報或竄改紀錄。

第十一條 遲到、早退與缺勤

遲到、早退或無法出勤時,應儘速依請假及通報程序辦理。工資扣除應以未提供勞務之時間為限;獎懲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法令。

第十二條 延長工時

延長工時應基於業務需要並事前取得主管核准;緊急情形應事後補行確認。公司不得因未經核准即否認實際提供且知悉或可得知之延長工時,工資或補休依法律及勞工意願辦理。

第十三條 休息、例假與休假

休息時間、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;特別休假期日原則由員工排定,因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員工個人因素得依法協商調整。

第四章 請假與留職停薪

第十四條 請假程序

員工請假應依假別提出申請並提供法令允許之證明;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先行通知,再於合理期間補辦。

第十五條 各類假別

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公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、公假及其他法定假別之日數、工資與程序,依勞工請假規則及當時有效法令辦理。

第十六條 性別平等相關假別

生理假、產假、安胎休養、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、家庭照顧假、育嬰留職停薪等,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令辦理,公司不得因依法申請而給予不利處分。

第十七條 留職停薪

員工依法或經公司同意留職停薪者,其期間、復職、保險及職務安排依法令及書面約定辦理。

第五章 工資、津貼與福利

第十八條 工資

員工採月薪制,約定月薪依個別勞動契約或薪資通知書。工資於每月五日發放;遇例假日、休息日或國定假日,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發放。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,公司並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明細。

第十九條 加班費與補休

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計算。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公司同意者,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;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休畢者依法折發工資。

第二十條 獎金與津貼

依法令、勞動契約或已形成勞動條件之固定給付,依其約定辦理;具獎勵性、非經常性或附條件之獎金,應於方案中明確說明資格、期間及計算方式。

第二十一條 保險與退休金

公司依法辦理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。

第六章 工作交辦、責任與驗收

第二十二條 交辦原則

工作交辦應儘量明確說明負責人、交付內容、期限、優先順序及驗收標準。員工對範圍、資源或期限有疑義時,應儘早提出確認。

第二十三條 工作日報與進度回報

所有員工應於每日下班前,原則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,至 ERP.POS 完成並上傳當日工作日報。日報共八個欄位,按每小時一個欄位清楚填寫該時段之工作內容、進度或成果,不得僅以模糊或無法查證之文字帶過。外勤人員除工作日報外,另應完成並上傳 BI 報表。預見工作可能延遲、品質不符或資源不足時,員工應主動回報原因、影響及可行方案;主管應及時決定優先順序或提供必要資源。

第二十四條 完成定義

僅口頭表示處理或傳送未經確認之檔案,不當然視為完成。完成應以交付約定成果、可供檢查並符合事前合理明示之驗收標準為準。

第二十五條 權責與代理

各職務應對其交付成果負責。非有必要,主管不應長期取代部屬執行其核心工作;主管負責指派、協調、追蹤與驗收。請假或離職時應依公司合理要求辦理交接。

第七章 績效考核與改善

第二十六條 考核目的

績效考核用於確認工作成果、能力發展、訓練需求及人力配置,不得以歧視、報復或與工作無關因素作為評價依據。

第二十七條 考核項目

考核得包含工作成果與品質、時效、專業能力、協作與溝通、出勤與紀律、風險回報及職務說明書所列責任。ERP.POS 工作日報之按時提交、八個時段欄位之完整性與內容清楚程度,以及外勤人員 BI 報表之提交與品質,均為績效考核重要 KPI。主管原則上於每日晚間審閱並回覆;員工應於合理期間查看回覆並依指示補充或改善。各項權重、期間與評分標準應於考核前合理告知。

第二十八條 考核程序

主管應依具體事實及可查證紀錄進行考核,與員工面談並提供結果。員工得陳述意見、補充資料或於收到結果後七日內申請複核;複核者原則上不得僅由原評核人單獨決定。

第二十九條 績效改善計畫

考核顯示未達職務合理要求時,公司得訂定績效改善計畫,載明具體差距、可衡量目標、改善期限、檢核頻率、公司提供之訓練或協助及未改善之可能處理。期限應依職務及改善事項給予合理期間,不以固定天數概括所有情形。

第三十條 不得逕以分數解僱

單次考核低分、主觀評語或未達未事前明示之目標,不當然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。獎金、調薪、調職或終止契約仍應依個別契約、工作規則、比例原則及法令辦理。

第八章 不適任認定與處理

第三十一條 不適任之判斷

所稱不適任,係員工在能力、學識、品行或身心狀況等客觀情形下,對其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;應綜合職務要求、實際表現、可歸責程度、公司提供之資源及其他合理因素個案判斷,不得僅依主管個人好惡。

第三十二條 改善與協助

除有法定得立即終止或客觀上無法改善之情形外,公司原則上應先告知具體問題、聽取員工說明,並視情形提供指導、訓練、工作調整或合理改善機會,保存面談、交付及改善結果紀錄。

第三十三條 再評估

改善期屆滿後,公司應依事前明示之標準評估。已達標者結束改善程序;部分改善者得依實際情形延長或調整;仍未改善者,應評估是否有合理之其他職務或較輕措施。調動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原則。

第三十四條 依法終止

經客觀資料確認仍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,且無其他合理較輕措施可達管理目的時,公司始得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預告終止、預告期間工資、謀職假、資遣費、資遣通報及服務證明。是否符合終止要件仍依個案事實及法令判斷。

第三十五條 法定保護

公司不得於法令禁止終止期間或因員工依法申訴、參加工會、申請法定假別、遭遇職業災害或其他受法律保護之事由而為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。

第九章 服務紀律、獎懲與申訴

第三十六條 一般紀律

員工應誠信執行職務、遵守合法合理指示、維護工作場所安全、尊重同仁及客戶,不得有暴力、騷擾、歧視、舞弊、侵占、故意洩密或其他重大破壞信賴之行為。

第三十七條 獎懲原則

獎懲應以明確規範及具體事實為基礎,考量動機、影響、是否初犯、改善態度及過往紀錄,符合相當性與比例原則;同類案件應維持合理一致。

第三十八條 懲處程序

作成書面警告、申誡或其他不利措施前,原則上應告知事實及依據並給予員工陳述機會。不得以違法罰款、預扣工資或不明確之概括條款作為懲處。

第三十九條 重大違規

員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,公司得依法於期限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;是否屬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,應依個案影響及比例原則認定,不因本手冊列名即當然成立。

第四十條 申訴與禁止報復

員工對考核、獎懲、騷擾、歧視、職業安全或其他工作事項有疑義時,得向指定窗口提出申訴。公司應保密、公平處理,並禁止對善意申訴或協助調查者報復。

第十章 資訊安全、保密與智慧財產

第四十一條 帳號與設備

員工應妥善保管公司帳號、設備及驗證資料,不得共用密碼、規避權限或擅自安裝高風險軟體;發現遺失、異常登入或資安事件時應立即通報。

第四十二條 機密與個資

對因職務知悉之營業秘密、客戶資料、員工個資及未公開資訊,應依權限及目的使用。離職或職務變更時應返還或依指示刪除,不得私自留存。

第四十三條 智慧財產

職務上完成之著作、設計、資料及其他成果,其權利歸屬依著作權法、其他法令及個別契約辦理;員工既有作品或工具不因任職當然移轉。

第四十四條 電子用印

公司大章及負責人章之電子圖檔屬高度管制資產,僅得由授權角色基於核准文件使用。任何存取、核准及用印均應留存稽核紀錄;未經授權不得下載、複製或轉交。

第十一章 職業安全、性騷擾防治與災害補償

第四十五條 安全衛生

公司與員工均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安全作業程序。員工發現立即危險、事故或設備異常時應停止危險作業並通報,公司不得因合法通報而不利處分。

第四十六條 職業災害

職業災害之通報、醫療、補償、保險給付及復工協助依勞動基準法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四十七條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處理

公司提供受僱者、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,禁止任何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亦禁止以接受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勞動條件、僱用決定或其他不利處分之依據。員工得以書面、口頭、ERP.POS 人事保密管道或公司公開揭示之專線、信箱提出申訴;公司知悉疑似事件時,不以被害人正式申訴為限,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依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且不得不利變更其勞動條件,並提供或轉介必要之諮詢、醫療、心理諮商或其他協助。公司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單位秉持客觀、公正及專業原則調查,以保密方式處理當事人及協助調查者資料,禁止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;經查證屬實者,依情節輕重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依法通報,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。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公司應依僱用人數及現行法令設置、公開揭示並更新申訴管道及完整防治規範。

第十二章 調動、離職、資遣與退休

第四十八條 調動

公司因經營需要調動員工時,應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、不得有不當動機、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變更、員工能力可勝任、地點過遠給予必要協助並考量員工及家庭生活利益。

第四十九條 自請離職

員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,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期間預告;雙方得協議提前離職。員工應於合理範圍辦理交接,公司不得以交接未完成扣留依法應給付之工資。

第五十條 資遣

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終止契約時,應依法辦理預告、資遣通報、資遣費、謀職假及服務證明;不得以自願離職規避法定義務。

第五十一條 退休

員工自請退休、強制退休及退休金事項依勞動基準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五十二條 離職資料與財物

契約終止時,雙方應結清工資及依法應給付項目;員工返還公司財物,公司依個資保存政策處理人事資料並提供依法得申請之文件。

第十三章 附則與簽收

第五十三條 溝通

員工得透過主管、人事窗口、勞資會議或公司公告之管道提出意見。公司應以善意及合理期間回應。

第五十四條 法令更新

本手冊未盡事項依當時有效法令、依法核備之工作規則及個別勞動契約辦理。法令修正時,牴觸部分自動依新法最低標準辦理,公司並應適時修訂。

第五十五條 簽收效力

員工電子簽收表示已取得並閱讀本版本,不代表放棄法定權利,亦不使違反法令之內容生效。公司應提供員工可下載或保存之副本。